被罚129万!别再乱宣传了!这10个监管处罚案例快来看~

Hello,各位商家朋友~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又公布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本着为商家及时传递监管动态的服务意识,合规君为各位整理出10个典型的违规宣传案例,主要针对: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低俗广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抗癌等等违法宣传案件,商家朋友可以自检自查,确保有效避免违规宣传!

 
一、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华西主任领衔坐诊-每天都有专家号,成都XX医院市区医保单位,医保报销,享受成都好的医疗服务”“1医1患1诊室”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点击妇科咨询”等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2021年4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9万元。

二、擅自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使用裸露女性图片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分别通过网络公众平台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未按卫健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还存在擅自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使用裸露女性图片等,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关于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第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关于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对其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5000元。 

三、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店面门头为兵团大地,经营场所内的横幅有“欢迎莅临新疆建设兵团品鉴”字样,店内张贴的宣传板有“传承红色文化 弘扬兵团精神”等的字样,有党徽图案、军人形象、国旗图案、介绍兵团历史等内容。当事人用于向消费者播放的ppt使用了新疆建设兵团的名义,同时使用了“外交部长王毅”等人的名义和形象。

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中,宣称该产品“既能帮助提高免疫力又能帮助改善基础疾病”,经鉴定该产品为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在销售灵芝孢子油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是“心脑血管福星”“心脏病的救星”“抗癌之王”等,经鉴定该产品为保健食品。

当事人使用国旗图案、新疆建设兵团名义、外交部长王毅名义和形象、党徽图案,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和灵芝孢子油时,向消费者宣称的内容涉及各种疾病治疗,实际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板桥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共计处罚款5万元。

四、利用建党100周年进行商业宣传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营销推广定制业务,将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内容和国旗图案的商品(茶杯礼盒、笔记本等)在某展会上进行展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5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五、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交车车身、宣传栏发布含有“科学辅导、高效提分”、“小班辅导,效果当然更好”等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6月,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六、借灾难营销违法广告案

7月21日,鹤壁某游泳馆在其网络平台号上发布广告“鹤壁看海了!你还不学游泳吗?”其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发布的广告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涉嫌借灾难营销。鉴于该公司有主动删除违法广告情形,7月26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游泳馆下达20万元的处罚告知。

七、材质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羊绒外套 买1送1”“本来出口国外的羊绒外套转内销”“羊羔绒就是暖”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明,该款商品的材质为抓绒材质(聚酯纤维构成),并非羊绒材质,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756.12元。 

八、假冒“神医”发布违法“神药”广告案

当事人经营的“康养中心”对发布的广告宣传中含有“中医教授”“中药世家”“百年传承”等内容,并声称包治疑难杂症,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时,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涉嫌犯罪,2021年5月,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九、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医疗作用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的矿泉水广告中含有“控制血糖、维持血液pH值、防便秘和消化不良、够缓解晕车焦虑、让皮肤光滑亮丽”等内容,但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有效,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十、销售未经强制认证儿童玩具案

当事人于2019年7月购进型号为LLB-8499的飞碟枪共计48件,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52205027864,首次发证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属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销售型号为LLB-8499的儿童玩具飞碟枪12件,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4012205673346,撤销日期:2019年6月26日,属销售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行为。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52.8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论

  • 相关推荐
  • 新闻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汽车
  • 科技
  • 房产
  • 军事

电商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