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母亲非法吸储庭审细节披露:从受害者成加害方

(原标题:苏银霞非法吸储案庭审细节披露证人出庭证实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图为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今天,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两年非法吸储2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赔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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