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添加附近的人,和卖淫女谈好200块钱的一单生意,结果为先付钱还是先办事,两人起了争执,失足妇女朱某竟然报警。
警方到现场以后,把两人带至派出所,经过讯问,朱某承认,她和一个昵称为“那片海”的男人通过微信,谈好了200元一次卖淫嫖娼,她按约来到“那片海”指定的小区,见到了本人。“那片海”和她边走边聊,她表示需要先付款,男子要求后付款,并将其脖子搂住,她用力将她推开,两人一起倒在草地上。
此时,男子将手伸进她的内衣,她仍然说,不付钱不能摸,男子又把她手中的手机扔在一边,开始上下其手她的隐私部位。朱某开始大声叫嚷救命,男子见周围有围观的人群,便捡起朱某的手机,往小区的地下室跑了,朱某衣衫不整地坐在地上,让行人帮她打电话报警。
经过审讯,男子姓方,46岁,河北某市人,在江阴务工,受害人朱某,40岁,湖南某县人。检察机关认为,方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他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即构成此罪,与受害人的身份、职业没有关系。
如果方某在事前已经给付了金钱,但仍然被朱某所拒绝,方某继续使用暴力的方式,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方某在逃跑时,留下事先谈好的200元钱,女子朱某继续追究的话,方某也难逃法网。
当然,给方某定罪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撑,本案中,有视频监控的录像,也有路人的旁证,警方在方某出租屋找到了朱某的手机壳,以及“那片海”和“妖艳如花”的聊天记录。本案审理过程中,除检方指控方某构成强制猥亵罪以外,被害人朱某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000元。
68000元对于方某来说,是个巨额的数字,在经过法官的工作以后,方某补偿给朱某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的谅解,朱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方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当庭认罪,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可以宣告缓刑。就此,法院判决方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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