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刑满释放离汉抵京?律师:还得回监狱,接车家属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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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武汉刑满释放人员抵京并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患者的消息惊爆了网络,据悉,该名刑满释放人员为一名女性,姓黄,服刑单位为武汉市女子监狱,黄姓女子之前一直呆在武汉,2月18日开始间断性发热,22日凌晨其家人用自驾车将其带回北京,抵京后被隔离观察随后得到确诊并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这起事件在网路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众所周知,疫情爆发以来,武汉市全国管控最严格的城市,早在1月23日就发布了2020年第1号“封城”通告,关闭了所有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此后又多次召开会议强调继续实施离汉离鄂通道疫情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小区居民的出行管理也进行了全面升级,对于疑似患病人员和确诊人员也是全面排查、应收尽收,在如此严密的防控之下,黄姓女子还能够从武汉回到北京,不得不让人诧异。
到底该名女子通过何种方法从武汉回到北京,有关机关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彻查,相信不久就会真相大白。但是对于黄姓女子此次行为的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呢,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认为,黄姓女子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的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在构成该罪的几种法定情形中,第(4)种情形即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可以看出,该立案追诉标准将《刑法》第330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而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就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
本案中,黄姓女子属于新冠病毒的确诊人员,这已经成为事实。在离开武汉前,已经有间断发热症状,也就是说,她明知自己患有或可能患有新冠肺炎,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隔离和治疗,她违反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客观上存在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符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郭力律师认为,这名女子虽然刚刚服满刑期,但是很有可能因此事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再次回到监狱;而用自驾车将其拉回北京并提供住宿的亲属,则很有可能因共同犯罪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好在黄女士没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北京,且密切接触者为其3名家属,无其他密切接触者,否则,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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