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壳交易市场降温 “借通道”模式难以为继

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备案收紧 "借通道"模式难以为继

证券时报记者 李明珠

中基协目前对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审核正在趋严。近日,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出现更新,在合伙型基金备案填报信息时,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与GP(普通合伙人)不一致,系统要求上传基金管理人与GP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而近期的"双GP"产品备案也被要求做更详细的说明,关于"双GP"模式的讨论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双GP"关联政策的出台,对于主流机构而言并没有太大影响,因为目前比较少采用"双GP"的模式管理基金,而对无私募牌照机构的"借通道"需求来说则是重点防范,如果有机构还想"借牌照"运作几乎没有可能。

"双GP"的前世今生

我们平时所了解的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架构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

定义"双GP",首先要定义两个基础法律关系。一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的合伙法律关系;一是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为基础,同时又以《合同法》为具体形式的,基金(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是此"双GP"基金模式存在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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