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70万给女儿女婿买房钱要不回 法院:系借款

(原标题:是赠与还是借款?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这钱还能讨回来吗?)

父母出资给女婿买房,儿女打离婚官司后,父母主张这笔钱系借款,将女儿、女婿告到法院并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父母出资给儿女买房,法院却认定这笔钱属于赠与。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究竟该如何认定?

【案例一】

岳父岳母出资70万买房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

后女儿女婿闹离婚,岳父母讨要这笔款项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陆续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后黄某将这笔钱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俩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遂向女婿黄某和女儿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女儿余某莎向他们出具了《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后来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作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在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16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毛某导致她入院治疗。

而女婿黄某作为被告则辩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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