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领导互殴被打骨折 法院: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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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劳动报发布《因工作与领导互殴,被打到肋骨骨折!算工伤吗?》一文。文中称,白仇飞是金风公司员工,担任负极压片工一职,苏梦沈是白仇飞上级主管,两人平时并无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苏梦沈在一楼车间看到白仇飞用手推车往生产岗位拉极片,认为白仇飞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领取极片数量的规定,要求其少拿点极片。
双方因此产生口角,苏梦沈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仇飞胸口,继而双方发生互殴,白仇飞受伤。当日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
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苏梦沈因工作纠纷殴打白仇飞,致使白仇飞受伤,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2日,白仇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仇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白仇飞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仇飞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了:应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关键在于白仇飞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虽然白仇飞拉极片的数量违反了公司工作规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
且苏梦沈与白仇飞二人平时并无矛盾,二人本次所起争执,与苏梦沈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
苏梦沈的伤害行为是白仇飞受伤的直接原因,白仇飞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人社局认为白仇飞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事实错误。
市政府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仇飞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上诉。广东高院判决,白仇飞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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