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事件频发 深圳各界呼吁加快立法加大惩戒力度

央广网深圳7月10日消息(记者黄倩)6月13日深圳坠窗砸死男童事件余波未消,近日深圳又接连出现多起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昨天(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思考"主题圆桌会议,邀请律师、物管、业主代表等对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防范建议。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思考"主题圆桌会议现场( 央广网记者 黄倩 摄)

焦点一:高空抛物坠物主体责任如何确定?

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树宏玲认为,高空坠物及抛物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民法范畴类的侵权责任,但性质有所区别。其中,高空坠物在民法侵权责任法中归类于物件损害责任,最大特点是没有人的意志加入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仅就民事责任来看,一个"抛"字即有明确的故意,民法范畴中故意有过错,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在无法查找到具体的脱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施人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该栋建筑物所有高层住户,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平常所说的"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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