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夺权细节首曝光:李国庆带大汉“抢公章” 宣布公章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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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李国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具备了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求。那么关键点便在于公章是否属于公私财物,如果属于财物其价值又该如何估量呢,李国庆进入公司抢夺印章又是否可以构成入户盗窃的情形呢?
是否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上文已经阐明了盗窃罪的主体、主观、客体要件,而抢夺罪的这三个要件都和盗窃罪一致,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一是乘人不备,二是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已在盗窃罪中论述了,这里就不多加叙述。
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果李国庆在拿到印章后,故意毁坏公章,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国庆被踢出局,肯定不是日常高管,他只是公司的股东,而李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话,是不可能有机会掌管公司的便利,因此,李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公司显然也是股东或公司高管的公共场合,如果李国庆纠集数人在公司参与斗殴,那么肯定构成此罪,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李国庆行为构成此罪。
七、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李的行为在本律师看来其实构成本罪的第(三)种情形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最终要看公司或李的妻子及警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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