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神”彰显国际法新理念(学苑论衡)

当代国际法历经数百年发展,已成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中,我们尊重国际法、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更为鲜明。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国际上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表现,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冲击。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局势中,成立17年的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成为一支维护世界稳定的重要力量。自成立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就努力超越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构建起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开创区域合作新模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上海合作组织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并始终践行"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不仅与中国传统的"和合"理念相契合,而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又蕴含着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的追求,集中彰显了国际法理念的精华。

"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反映了国际法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家之间建立互信的重要条件,是国与国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国际法规则的有效性和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规则并善意履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国际义务得不到善意履行,国际法就会失去规范效力,国际社会成员就会失去相互信任,各种国际合作机制就无法正常运转,国际秩序就无法维持。"互利"原则强调国际交往中的真正平等。形式上平等不一定在实质上是互利的,互利的平等才能实现真正平等。"互利"意味着各国都应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利益,并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谋求互利合作。由互利而相互依存,这是人类逐渐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成为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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