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新规!擅自删差评被罚 将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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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有些产品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
据最新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还对以下几点进行了更改:
- 微商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 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 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 “双十一”快递不可无限延期,需如约交付;
-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 “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
- 乘坐网约车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 电子支付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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