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续签劳动合同时,别被这些套路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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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中,仍有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动歪脑筋,通过降低待遇、更换工作地点或岗位、另设试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吉林省总工会法援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提高警惕,谨防续签“圈套”。
续签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降待遇
入职青岛某公司后,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第2次合同期满前,公司提前告知李女士,不准备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而李女士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要求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虽无固定期限,却对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也降低了800多元。李女士认为此举是想变相逼迫自己辞职,但公司解释原岗位取消,换到新岗位后,公司有权调整工资标准。
针对此案,吉林省总工会法援律师王雨琦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王雨琦认为,本案中,公司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无固定期限,但未经李女士同意,随意调整岗位、降低工资,违反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公司没有维持原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李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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