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莲对江西高院293万赔偿存异 向最高法提复议

(原标题:对江西高院293万国家赔偿存异李锦莲计划向最高法提起复议)

李锦莲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外

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30天后,李锦莲和女儿李春兰一起来到北京,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这是李锦莲第一次走出江西,在人生的前68年,这个遂川县农民去过最远的地方是省会南昌。在那里,他度过了近19年的牢狱生活。1999年,因被控毒杀同村两名儿童,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今年6月1日,李锦莲被改判无罪,随后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余万国家赔偿申请。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这个赔偿金额太低了,我们无法接受。"李春兰在收到赔偿决定的消息后曾这样表示。此前李锦莲方面曾与江西高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10月18日上午,李锦莲和女儿李春兰来到北京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准备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李春兰对这里并不陌生,在近20年的申诉岁月中,她曾多次到此提交申诉材料。一年多之前,也正是最高法做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李锦莲案,开启了该案无罪判决的关键之门。

记者注意到,在复议申请中,李锦莲要求撤销江西高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在复议申请中,李锦莲再次提出要求江西高院赔偿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215047.5元。此前,江西高院曾驳回这一请求,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江西高院认为该项赔偿请求应以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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