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女乘客“精神不清醒”与其发生性关系 广东一男子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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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一摩托车司机欧某在搭客时,看到女乘客 " 精神不清醒 ",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事后还给了 100 元,这样的行为算是强奸吗?
图文无关
11 月 19 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欧某的上诉请求,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男子欧某,1952 年 10 月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强奸罪,于 2019 年 3 月 6 日被抓获归案,于 2019 年 3 月 7 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今年 2 月 11 日 14 时许,被害人冉某在东源县仙塘镇圩街想坐摩托车回高新区。此时,被告人欧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兜客,正好遇到冉某,欧某便与冉某交谈起来。
在交流过程,欧某发现冉某头脑有点不清醒,便提出想与她发生性关系,愿意给冉某 100 元钱,冉某表示同意。
随后,欧某便用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冉某到仙塘镇圩镇君临公寓开房,在 308 房内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欧某给了被害人冉某 100 元钱,然后两人离开公寓,欧某将冉某载到仙塘镇圩镇商业街路口,两人分开。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冉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3 月 6 日,被告人欧某在东源县仙塘镇圩镇大众百货门前一空地被抓获归案。
一审时,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明知冉某可能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 7 月 5 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欧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欧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仅以欧某供述 " 被害人有点头脑不清醒,精神不是很正常 " 为由,认定欧某明知被害人可能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发生性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河源中院认为,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根据委托事项和《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对被害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鉴定过程符合规定。
同时,鉴定意见经法定程序通知欧某,欧某并无提出异议。因此,欧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此外,欧某稳定供述其与被害人是第一次见面,发现被害人是没什么精神,基本不怎么说话,觉得被害人有点傻傻的,有点头脑不清醒,精神不是很正常。根据欧某供述分析,欧某明知被害人表现是不正常的,欧某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被害人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
为此,河源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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