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10 多年 她身患癌症后竟遭单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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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在一家公司工作 10 多年后,张丽 ( 化名 ) 不幸患上癌症。在医疗期满后,本想着能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想到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公司应与张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差额工资和病假工资。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诉讼期间,张丽没能战胜病魔。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最终,法院改判企业向张丽家属支付差额工资和病假工资。

打工 10 年,不幸患病

2003 年 1 月,34 岁的张丽从河北昌黎农村老家来到北京门头沟区一家制衣公司打工,一干就是 10 多年。其间,张丽和制衣公司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到期。

2014 年 2 月的一天,张丽突感身体不适,浑身没劲。在爱人陪同下,她去医院进行了检查,但检查结果让张丽惊出一身冷汗。诊断结果显示,张丽身患舌下腺样囊性癌,需立即住院治疗。

当年 3 月,合同到期前,制衣公司向张丽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丽 2014 年 3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张丽续签劳动合同。张丽向制衣公司提出自己身患癌症,在医疗期 ( 24 个月 ) 内,制衣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后来,制衣公司考虑到张丽的情况,收回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丽便一直处于持续休病假治疗状态。

2016 年 2 月 29 日,医疗期满后,张丽向制衣厂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病退手续。当月,张丽接到制衣公司的通知,到单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张丽按照要求准时到了制衣公司,可是制衣公司的相关人员却要求张丽同时签订三份法律文件,一份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是医疗期满终止协议书。

张丽以为签了医疗期满终止协议书,会使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而制衣公司也没有解释清楚,所以双方最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此后,双方一直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病退手续等问题持续沟通,但没有最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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