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逞凶咬伤人,能否追究主人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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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的朝阳银座,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一对母女上顶楼收衣服时遭到了4条狗的围攻,母亲伤势严重,因为失血过多出现了休克症状,被送进急救病房。现场血迹斑斑,足见当时情况之恶劣。
1日上午,萧山城管派人进行了入户调查。由于养狗人未经批准擅自养犬,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涉嫌违规养犬,被立案处理。一天后,记者从当事人杨女士处了解到,目前城管已经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咬人的斗牛犬已经被执行注射死亡处理,责令狗主人将其余四条犬只迁往别处饲养,并且将对狗主人罚款3000-5000元。
老实说,很多人对这样的处罚并不满意,一个是因为情节比较严重,都咬进急救病房了,哪怕不要命也是重伤啊,怎么就罚个款了事呢;另一个原因则是狗主人似乎态度也不怎么好,旁观狗逞凶,事后处理也不够诚恳积极,留下诟病。很多人在问为什么派出所不介入,对狗主人追究刑责。这是对相关法律还不够了解。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一定要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我们不能对动物判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面自然也包括狗咬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追究刑责,那就是如果是行为人唆使狗咬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通俗地说,狗咬人是民事纠纷,可是放狗咬人就是犯罪。由此可见,该不该追究刑责,能不能追究刑责,确实有法律上的障碍或者争议未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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