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须如实告知,委员建议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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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编被视为最具道德属性、民族特性和人文关怀的部分。婚姻中,感情和道德是重要基础,法律则是重要保障。
婚姻家庭关系到每个人的情感和权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观。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个婚姻如何开始,往往会为今后的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有关结婚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
建议明确界定“重大疾病”
草案二审稿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外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一些委员认为应对这一条款再进一步完善。
“这里的‘严重疾病’”含义不清,比如先天性心脏疾病,严重不严重很难说,可能一生没什么事,也可能变得很严重,像这类疾病都要在结婚前说得一清二楚不现实。”陈斯喜委员建议修改为“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王砚蒙委员建议对“重大疾病”有个界定,否则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把握。比如,携带艾滋病毒是不是重大疾病,不能生育是不是重大疾病?
“告知到什么程度?具体到什么细节?法律上要有一些范围的规定。”李晓东委员说,特别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据了解还是很多的,究竟哪些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建议明确。
吕薇委员也建议对“重大疾病”作说明,即究竟是什么样的重大疾病要告诉而且会影响婚姻。因为离婚的时候也有关于重大疾病允许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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