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正义不应当为恶意杀人案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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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今天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个案件再次告诉我们:正义不应当为恶意杀人案买单。
让我们追随时光的印记回到2018年2月15日,时值大年三十,举国欢腾,年味飘香。在曾经魏蜀争锋的名城南郑,一起惨绝人寰的凶杀案却给当地群众的年夜饭上横添了血色。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父子三人怎么也不会想到,年三十的团圆饭竟被“恶魔”张扣扣变成了“断头饭”,凶手狼戾不仁,刀刀致命,直逼要害,疯狂捅刺,毫不留情,丧心病狂。一家三个男丁一日灰飞,一时间举国震惊,民众惊骇,舆论哗然。
据悉,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本是一起毫无争议的故意杀人案,凶手张扣扣其罪当诛,无可辩驳。但一石激起千层浪,22年前的一桩旧案却被“有心之人”托出水面,1996年的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案遂与张扣扣杀人案随之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无良媒体利用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混淆视听、大肆渲染,将张扣扣包装成为母报仇的“孝子”,粉饰成为民除害的“侠客”,刻画成血债血偿的“复仇者”,以22年前法院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程序不当、赔偿过少等理由捕风捉影,故弄玄虚,试图博取公众对张扣扣的同情心,意图对司法公正进行干扰。有的“网络喷子”罔顾事实认为法院应当判决张扣扣无罪,有的“键盘侠”无视法律认为张扣扣是“英雄使然”,他们自认为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不依不饶地对司法审判进行恶意批判,无休无止地被害人家属进行冷嘲热讽,披着正义的外衣却说着法盲的言论,顶着道德的光圈却传播着不实的说辞,笔者只能说:无知者无畏!
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智者。再高明的伪装也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再感人的谎言也经不起事实的甄别,正义不会因为历史而扭变,正义更不会因为哗说而止步。我们不妨擦亮眼睛,对22年前的那起故意伤害案解剖麻雀、抽丝剥茧,看看孰对孰错!
一、王正军的致死张扣扣母亲汪秀萍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否准确。
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汪秀萍性子急。心直口快的村民,直接摆摆手,“那就是一个泼岔烂嘴”。不少村民形容张扣扣母亲“爱骂人,耍赖皮,像个泼妇一样。”时任村支书王晓明记得,96年张母去世时,村民中流传着一种声音,“哎呀,除了个害啊,不然附近不得安闲。”
而据判决书审理查明:张福如的妻子汪秀萍过往与王正军的母亲杨桂英关系不睦。1996年8月27日19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王正军闻讯到现场,同汪秀萍争吵撕打。汪秀萍持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后,王正军随即捡拾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为何判决王正军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是本案的一大焦点,部分网友和公众对此持有异议,认为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判断依据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而从法院审查情况看,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正军是在汪秀萍先持扁铁打伤其头面部并流血后,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拾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棒,致汪倒地后,再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所以,汪秀萍加害在先,王正军加害于后,且没有继续对汪秀萍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并不存在意图剥夺汪秀萍生命的故意。因此,王正军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二、本案量刑是否适当
本案案发时农村户口管理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而非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户籍管理机关王坪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正军于1979年4月23日出生”的户籍证明,证明王正军案发时年龄17岁零4个月。作为张扣扣的父亲,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和相关证人均未对王正军年龄及该份户籍证明提出异议,所以,法院认定王正军作案时不满18周岁证据确实充分。
那么,关于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案发时,97刑法尚未出台,所以法院援引的是79刑法,根据79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笔者认为,由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张扣扣母亲汪秀萍有过错,同时,王正军系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判处王正军7年有期徒刑的刑期是适当的。如果还有质疑,我们不妨将本案和张扣扣杀人案作以对比,王正军并未像张扣扣那样蓄谋已久(张扣扣提前准备了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而是临时性的还击;王正军并未像张扣扣那样一刀接一刀捅向受害人要害(据后来医务人员反馈:王校军肚子受伤严重,“肠子都快出来了。”王正军 “脖子都快断了”。王自新的伤口,主要就是在腹部、胸部、颈部,基本每个都是要害部位。”),而王正军虽然一棒打在了汪秀萍头部,但并未一棒接一棒非要致汪秀萍于死地。
而网络上关于王正军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无疑是参照了97刑法,根据97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不能用97刑法去评价79刑法所规制的案件。
三、本案是否存在“顶包”情形
有人认为,正是因为王正军系未成年人,所以王家才让王正军来顶包,张扣扣之母汪秀萍之死是王家父子三人共同加害所致(王家大儿子王校军当时未在家)。笔者认为,这纯属无稽之谈。试想,当时王正军系在校学生,王自新为何自己不去顶包,而要牺牲儿子的大好前途让王正军去顶包。为何不让年龄更小的王富军去“顶包”,岂不可以被判更低的刑期。
也有人说,当时王校军为乡长,利用职权对本案进行了干扰,而当时的王校军年仅25岁,尚是一名写材料的小文书,试想,一名小文书有何权力对司法案件进行干扰。
而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本案案发后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其姐姐张丽波均证明棒打汪秀萍是王正军一人所为,王自新和其三子王富军均未参与,同时,在场的其他5名证人也均证明加害行为系王正军一人实施。至于张福如和张丽波如今的矢口否认,其辩词再强,也无法推翻当年的白纸黑字和红印。
因此显而易见,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情形。
莫要提张扣扣是匡扶正义的“侠者”,莫要说张扣扣是以血还血的“最后一个男人”,法治社会不允许私刑存在,现代社会禁止丛林法则。在法治日臻完善的今天,同态复仇早已被刑法所摒弃,在人们法治理念不断提升的当下,更应自觉抛弃“以牙还牙”的江湖法则。千万别让逝者难安,让生者不安,千万别在键盘侠的推波助澜下丧失理智,千万别在“网络喷子”的肆意喧嚣下盲目跟风,千万别让张扣扣这一“杀人恶魔”杀人又“诛心”。新闻阅读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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