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银行经理窜改客户密码 侵占财产两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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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利用可窜改客户网银密码的职务便利,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的对公客户经理张某侵占客户账户内钱款 2330 余万元,并伙同朋友转移。新京报记者今日(4 月 9 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帮助转移赃款的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5 年。
提交虚假申请书 修改客户账户密码获取大量美元
1984 年出生的张某案发前是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客户经理。根据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于 2016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利用担任支行对公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提交虚假的《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该行客户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内钱款 345 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 2330 余万元)据为己有,后宋某将上述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并协助张某多次进行转移。被告人张某和宋某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8 日、10 日被控制。本案部分赃款已追回。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的家属主动向法庭缴纳 19 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某、宋某不服上诉。
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成二审焦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二审审理中,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认为,法院对张某、宋某行为的定性错误,认为两人盗取某基金有限公司资金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要求改判。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定罪的焦点是,某基金有限公司在该支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能否认定为该行财务;其次,张某非法转移占有财务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
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不仅包括侵占本单位所有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财物,离岸账户内资金可以认定为该行有保管义务。张某作为对公客户经理,具有网银变更申请的职权,其是利用职权变更客户密码。综上,三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终审驳回了两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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