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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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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