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允许直接入市 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法又迎来修改。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此次修法在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坚持稳妥推进,将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并增强了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法律修改方向正确。

全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草案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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