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将依法启动金哲宏案国家赔偿工作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1997)吉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于同年8月23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刑初字第9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哲红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吉刑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金哲红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吉刑监2号再审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15日,本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10月24日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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