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街头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嫌犯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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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事件中的凶器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的持刀冲突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昆山警方通报,当晚21时许,36岁的刘某某(纹身男)和41岁的于某某(骑车男)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多个角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现场全过程。视频显示,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开宝马纹身男子)回到车内拿出一把刀并冲向于某某(骑车男子),挥砍数刀。 

 

于某某(骑车男)没有被立马砍倒。此后,两人抱住扭打过程中,砍刀飞出。 

 

两人一起去抢刀。骑车男子于某某抢在纹身男子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向刘某某腹部捅去,展开反击。数刀后,刘某某(纹身男)起身转头向汽车方向跑,于某某再次拿起刀,追砍刘某某。 

 

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据江苏广电《零距离》栏目报道,纹身男子刘某某生前在昆山市陆家镇经营有一家典当行,于某某则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任职,是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另据《新京报》报道,过去十余年,纹身男刘某某经常“犯事”,曾因盗窃、寻衅滋事等多次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中,于某某(骑车男)被刘某某(纹身男)刀砍后,反击致刘某某(纹身男)死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故意伤人,引发广泛讨论。 

 

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子于某某的反击过程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抢在纹身男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刺向刘某某,后一部分则是在刘某某(纹身男)起身逃跑后,于某某拿起刀进行“追杀”。 

 

据公开报道,后一部分,也就是骑车男子于某某追砍刘某某的行为,可能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被众多业内人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人”的主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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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男与白衣男抢着捡刀瞬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纹身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媒体评论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事件引发了公众关于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于欢案”之后,司法判决应该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原则深入人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认真处理此案,对法律负责,对真相负责,也当为公民的正当防卫留下空间。这起“反杀案”,除了条分缕析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更要关注背后浓浓的“涉黑”因素,不能就案子谈案子。 

 

 刘海龙

刘海龙

▲死者朋友为其发的朋友圈

▲死者朋友为其发的朋友圈

在自媒体空间中,曝出了很多死者刘海龙纹身遍布、赤裸上身、争强斗狠的内容,他被冠以“宝马男”“花臂男”等不同称谓,甚至当地并不是他“一个人在战斗”,一帮纹身哥在勾肩搭背、呼朋唤友,给人以黑道大哥的满满既视感。甚至在网络上还流传所谓的“天安社”,都是大肚子、光头、大面积纹身,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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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社聚会

从曝光的司法判决看,死者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涉及到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打碎过别人的鼻梁、刀刺过别人的胸腔。这些资料不是为了说明,纹身男就活该被当街砍死,而是说死者有明显涉黑嫌疑,在侦办此案时,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受害人”。 

 

舆论是社会的镜子,漫射出公众的心态。事发后,一时间舆论四起,“回顾昆山龙哥被砍死之前的18年,你就没见过如此的人渣”网文纷纷爆屏,既是一种鄙视暗黑的朴素正义感,也是一种力挺弱者的群体本能心理。全国扫黑的局面之下,刘海龙一身纹身,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8月29日,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表示,要“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昆山当地的偶然的“反杀案”,背后有没有黑恶势力?目前已有很多涉黑的苗头等待深入挖掘。要知道,去年闹得纷纷扬扬的辱母杀人案,就揪出了其背后的吴学占黑恶势力集团。 

 

个案要审理,黑恶势力更要扫除,既要有个案的正义,又要保障社会的安全。面对凶神恶煞的涉黑分子,让身单力薄的公民个体以命相搏,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当以正在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为契机,完善正当防卫的立法架构,依法打击涉黑犯罪团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中国是法治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靠公民“捡刀反杀”,而是要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容许他们猖狂;“天安社”之类沉渣泛起,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延伸阅读:刑法专家谈“砍人反被杀”:构成特殊防卫 担心反扑反击合理

刑法专家: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他说。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阮齐林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律师: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 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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