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部门联合发文:子女不得对老人忽视冷落

"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是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的。

8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嘎查(村)委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切实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嘎查(村)委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嘎查(村)委会要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切实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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