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迟到撞倒同学家长遭烫伤 法院判决2岁幼儿自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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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朝阳法院供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李晗 通讯员 秦文柏) 2017年10月,两岁八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北京某早教机构内,因上课迟到奔向教室途中撞到60岁的马女士,导致马女士手中的热水杯倾洒造成头额、面颈烫伤。小明将马女士及早教机构诉至法院,索赔16.7万余元,并要求早教机构赔礼道歉。8月23日上午九时,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明、马女士、早教机构各承担40%、40%及20%的责任,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10844元。
2016年12月26日,小明的母亲李女士与北京市七田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田真公司)签订了《课程协议书》,购买了七田真公司168节早教中文班课程。此后,每周日16:15,小明都到七田真公司位于双井富力广场的店面上课。
2017年10月8日16时23分,小明在母亲李女士陪伴下来七田真公司上课。因迟到小明一路小跑,奔向教室。在教室门外走廊,小明从左后方撞到了另一学员家长马女士。马女士当时刚刚使用一次性纸杯,从七田真公司教学区饮水机取了一杯热水,穿过前台、换鞋区、儿童活动区走到教室门外。双方碰撞后,李女士手中的热水倾洒,造成小明头额及面颈部烫伤。
事发后,马女士的女儿及七田真公司的员工陪同小明父母,将小明先后送往积水潭医院烧伤科急诊以及北京和睦家医院治疗。马女士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2065.58元。
此后,七田真公司提出给付1万元慰问金、赠送10节早教课和一套点读笔的解决方案,小明的父亲予以接受,并表示就此与七田真公司了结此事。10月24日,七田真公司履行了上述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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