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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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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