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66条实施意见”助推闽台合作

新华社福州7月4日电(记者 许雪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闽台企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湾本科毕业生可同等参加福建省相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闽台胞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可根据规定一次性支取……《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简称"66条实施意见")6月6日出台迄今已近一个月,引起台企台胞普遍关注。

4日,福建省台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66条实施意见"落实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以便台胞更好理解其中要点,更好参与并分享福建发展机遇。

福建省台办副主任钟志刚表示,"66条实施意见"核心是落实台企台胞两个同等待遇,目的是为台企台胞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促进闽台交流合作。舆论普遍认为,"66条实施意见"既涵盖台企在行业准入、金融服务、资金扶持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涉及台胞在闽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66条实施意见"中,含金量高和扶持力度大的项目随处可见。"66条实施意见"注重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如在福建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

福建省发改委副主任叶飞文表示,"66条实施意见"出台后,福建省发改委积极拓展闽台合作新领域。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设立集成电路、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在产业布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和支持台资以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台企转型升级;支持台企与福建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开拓海内外市场。福建继续做好台企服务保障。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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