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涉案文物鉴定由国有文博机构执行

国家文物局等五部门近期联合印发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鉴定评估程序进行规范。《办法》以国家文物局管宏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日常、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其开展的鉴定评估活动独立负责的原则,首次设立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三级管理制度。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执行鉴定评估

所谓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为配合办案机关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依委托向办案机关提供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专业咨询活动。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服务于司法工作,在性质上属于文物专门性问题检验,由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仍由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依职能开展。

《办法》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确认"身份"是重点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价值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其中,"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时代,价值鉴定主要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鉴定,并参照馆藏文物定级标准确定文物级别。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自身具备专业条件和办案机关提出要求的前提下,还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涉案文物如遭受损毁,要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及其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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