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方案 损害生态环境无法修复须货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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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出台。《方案》提出,今年起在北京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四种情形将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应当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二种是,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第三种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第四种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方案》。
损害赔偿包括清除污染费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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