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美方无权信口指责中国强制高技术转让

美国对华"301"调查结果中,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责,尤其是脱离法治的轨道和国际规则体系来指责中方盗窃知识产权、强制高技术转让,引发广泛关注。"美方说法无异于信口雌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刘春田认为,美国"301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必须转让技术给中国合作伙伴,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国违反其在世贸组织做出的承诺,以技术转让作为外资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美国"301调查"不顾中国实际情况和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莫须有"的方式指责中国侵害美国的知识产权,不负责任。

美方所指技术转让问题,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间的合同问题。两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等互利,各展所长,各取所需,这是一个双方自主商议、决定的过程。美国企业对华技术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是企业双向选择和自主决策的结果,不能把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视作政府采购的强制行为。技术需要市场实现其价值。中美企业间的技术交易,是互通有无,平等互利,双方都是交易受益人。众所周知,美国既是高技术强国,又精于市场经济,还是技术交易里手,不会轻易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面前失手。事实上也是如此,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件美方企业的高技术被强制转让到中方企业的例证。

刘春田说,在不少领域,美方企业技术确实先进。中方企业希望通过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并消化、吸收,通过深度研发获得更新的技术,从而增强自身进一步发展的力量,这符合自然法则,符合技术进步的规律,也是人之常情。中西方均循此理。美国也不是天生先进,也要向其他国家学习。只要正当,任何国家都有权利对合法取得的技术再度开发研究,并从中获得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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