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许国俊案一审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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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法官微消息,12月13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红通人员”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以下简称开平中行)原行长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国俊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本案审判长、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敬华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作了回答。
记者:我们知道许国俊涉及的开平中行案是网上被广为传播的数额巨大的银行资金盗取案,先后三任行长参与犯罪,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开平中行案三任行长到案经过?
审判长:开平中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共同贪污、挪用公款后,于2001年10月潜逃美国。后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三人发布红色通缉令,并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国提请司法协助,开启了对该重大贪腐案的追逃追赃工作。2004年4月,余振东自愿回国受审。2018年7月,许超凡在美因洗钱等罪被羁押近13年后,自愿选择被遣返回我国受审。2021年11月,许国俊外逃20年后被强制遣返回国。至此,开平中行案三名主犯全部归案。
记者:江门中院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对许国俊定罪,能否介绍一下开平中行案具体情况及法院对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处理情况?
审判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开平中行任职期间系上下级关系。自1993年开始,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利用中国银行资金管理漏洞,采取以公司名义向开平中行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借用公司名义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币3.63亿余元、德国马克146.1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币2000万元、美元1.26亿余元用于投资经营、炒卖股票和外汇、消费挥霍及赌博等。
江门中院于2006年3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余振东已于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江门中院于2021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超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许超凡的刑期至2031年7月10日止。
江门中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国俊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作为开平中行前后三任行长,均参与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对许国俊的量刑明显重于许超凡、余振东,请问法院在量刑时是如何考虑的?
审判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数罪并罚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人系共同犯罪,在贪污、挪用公款的发起、策划、实行、使用等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从罪责上看,许超凡罪责最重,余振东次之,许国俊再次。但从情节上看,许超凡、余振东是自愿接受遣返回国,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许国俊被强制遣返回国,没有自首这一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在审判中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自愿回国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所以对许超凡、余振东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对许国俊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均是被遣返回国,为何对许超凡、余振东认定自首,而许国俊却不予认定?
审判长:西方国家对非法移民遣返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比较繁杂,涉及各种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手段,审查上也存在行政方面的多层次审查程序及司法方面的多层次审查程序,因而有可能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在遣返过程中,有的在逃人员抗拒遣返,负隅顽抗,穷尽遣返国各种程序设置,阻挠、对抗遣返进程;有的在逃人员自我醒悟或经规劝,自愿同意被遣返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并放弃使用遣返国有关救济程序,从而使我国在与他国的遣返合作中,避免因他国国内潜在的审查或诉讼程序而徒增消耗,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自愿接受遣返的外逃人员,如果其主动放弃利用遣返国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而滞留不归的机会,自愿接受遣返,则在主观上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直接有效实现了司法机关的追逃行为,达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具备了自动投案的条件性和有效性,因此,从主观及客观两方面,都可以认定外逃人员自愿接受遣返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首规定的精神和实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被遣返人回国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振东犯罪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能自愿选择回国接受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构成自首。许超凡犯罪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向美相关部门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审判,且在美国政府启动移民遣返程序过程中,在被查明除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外,还有洪都拉斯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拒绝美方将其遣返至洪都拉斯的建议,坚持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认定其构成自首。许国俊犯罪后潜逃国外20年,始终拒绝接受回国受审,系被强制遣返回国,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对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不同的判决结果,有何启示意义?
审判长:从开平中行案三名主犯的选择及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余振东最早作出回国受审的决定,并于2004年4月被遣返回国,没有在境外消耗太多的时间,也因为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余振东刑期从他回国之日起算,至2013年已刑满释放,重获自由。许超凡前期选择对抗,后期迷途知返,在美国被羁押近13年后,于2018年7月自愿选择回国受审,因自首获得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31年7月10日届满。而许国俊自以为境外是“避罪天堂”,最终失去通过自首获取减轻处罚的机会,落得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局。外逃人员接受劝返、接受遣返和认罪的,与不接受和不认罪的,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也昭示境外那些外逃的犯罪分子,境外不是法外,避罪没有天堂,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投案自首方可宽大处理。越早投案,从宽处罚的机会、幅度就越大,实现新生的时间就越早。
记者:开平中行案的顺利审结,对我国追逃追赃及反腐败斗争有何意义?
审判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决不能让其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我国相关部门历经20年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追逃追赃工作,开平中行案三名主犯全部到案受审,已从境内外追回涉案赃款20多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司法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生动实践,体现了我国追逃追赃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再次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传递出继续加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强烈信号。人民法院在审判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和感召功能,对在逃人员形成强烈震慑、感化、触动。借此机会,我们也奉劝那些境外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早日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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