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4份最新文件 回答你最关心的8个问题

原标题:扫黑除恶4份最新文件,回答你最关心的8个问题!

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怎么惩处?给黑恶势力提供"血液"的非法放贷如何处理?

当黑恶势力从现实进入网络,"网络黑恶势力"如何在法律上认定?

怎样才能让异地服刑的黑恶势力罪犯积极参与举报,深挖出更多涉黑涉恶线索?

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四个重磅指导性文件,就在回答上述问题!

发布会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指出,这四个文件的出台,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

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过半,进入到不进则退、慢进易退的新阶段,这些老百姓关心,而从前政策、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这批法律政策文件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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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职人员又当"黑老大"又当"保护伞",怎么判刑?

"黑老大""保护伞",这两个词大家耳熟能详又深恶痛绝,可以想见,两者"叠加"之后,必然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处。国家监委牵头出台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

此次出台的一批法律文件,就是针对这样的新问题、新动向,让法律的模糊之处变得更清晰,让依法严惩变得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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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政法机关扫黑,监察机关打"伞",分工不同,为什么要强调配合?

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落入法网,让百姓拍手称快。扫黑除恶与反腐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同时也是专项斗争的重要原则。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职责不同,但是如果没有在研判分析、案件通报、线索移送、管辖权确定等方面的密切协作,后果往往不是案件查不深、查不透,就是案件的进展缓慢。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后果,比如在解决管辖权交叉的问题上规定:

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注重严惩"保护伞",同时注重"打伞"的机制建设,只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始终把矛头对准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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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所有放高利贷的都是犯罪吗?

"驴打滚,利滚利"让人闻之变色,因为这是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也是很多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罪恶之源,一些骇人听闻的案件后,总有非法高利放贷的影子。但什么是非法放贷,放贷者如何定罪量刑,一直是法律上一块模糊不清的领域。

最高法牵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给出明确解释。在《意见》中,对实际年利率36%以上的高利放贷行为,从目的、手段、后果等方面,给出构成犯罪的界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目前扫黑除恶的重心,已经在向审判阶段的法律仗转移,不断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才能让法庭上的较量,变成让黑恶势力闻风丧胆的歼灭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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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对于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如何严惩?

对黑恶势力,政法机关要"打准、打狠、打深、打透",让黑恶势力没有能力滋生,没有胆量蔓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体现了这样的价值取向,《意见》明确: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比如,一般人以单次年利率36%以上非法放贷,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少要判5年有期徒刑,而黑恶势力成员只要500万元,就能达到这个标准。

文字的严谨克制中,是感情的炙热坚决,这批新出台的法律政策文件在法律的框架里,凝成挥向黑恶势力的铁拳,拳拳到肉,成为"除恶务尽"这四个字最生动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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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这会不会让民营中小微企业"无钱可借"?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打掉非法高利放贷,才能给合法的民间借贷腾出生存的空间,对非法高利放贷打击越严厉越彻底,才越能维护正常市场环境、越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例如,不少犯罪分子用花样繁多的形式,让自己的年放贷利率看起来达不到36%。《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实际年利率计算方式,有助于让大家看清非法高利放贷的"真面目":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高利放贷的严重危害不仅是针对借款者个人,更针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惩治非法高利放贷不仅不会伤害民营中小企业,反而对保护合法民间借贷,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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