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原标题: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明确,"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

不再列为假药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后第一次全面修改。如何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在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进行了回应。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次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百姓关切。"刘沛表示,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本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刘沛说。

刘沛说,违反本法第124条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仍要处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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