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23条措施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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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网8月13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12日,来自市总工会的消息说,近日市城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出台《福州市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23条措施,可谓“干货满满”。
《实施意见》指出,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标准将全面提高。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不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即不低于2145元),同时全市从事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日10-1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上限给予补贴。获评劳模的环卫工人退休后还可享荣誉津贴。
福州还建立共享文明创建成果制度,可一定程度提高环卫工人收入。市委文明办联合市城管委每年评选十佳环卫工人等,对获评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继续探索城区共享单车委托环卫工人管理的做法,准备赋予环卫工人在其工作区域范围内部分管理职能,如发现市政设施病害及时上报、清理“牛皮癣”等,实现既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也提高环卫工人收入。
在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和子女就学问题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环卫用工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环卫部门要继续配合市政府、市房管部门做好环卫工人公租房定向配租(或租赁补贴)工作;各级政府盘活闲置公房用于环卫工人居住,规划建设环卫工人公寓,解决农村(外来)务工的环卫人员住房问题。各级政府按照工作属地就近原则,解决外来环卫工人子女入学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加强路面巡逻,严查影响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车窗抛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环卫人员进行人工道路清扫作业时应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尽量减少夜间在机动车道人工作业;建立环卫工人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环卫用工单位在为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再补充购买保障额度不得低于60万元/年的雇主责任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设立环卫工人专项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工人;按清扫保洁服务半径0.5-1.5公里设置1座作息场所,多渠道解决休息用房问题。
《实施意见》还以机制保障环卫工人权益落实。环卫用工企业应在开业投产一年内组建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用工不诚信或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环卫用工单位,不良行为将被记入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直至强制其退出保洁作业市场。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将会同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加大对环卫行业用工和环卫工人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并由政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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