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 生产者应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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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生产者应主动召回。昨天,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国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将细化完善。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保护环境的务实举措。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生产、进口企业(统称生产者)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主体。
征求意见稿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机动车信息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追溯管理制度,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对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缺陷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机动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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