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福建省直单位差旅伙食费交通费收交执行新规

早报网7月31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近日,省财政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伙食费怎么交?

《通知》明确,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用交费外,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交费标准由原来的“快餐每人每餐15元,桌餐每人每餐50元”调整为“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市内交通费怎么交?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交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严格收费票据管理

《通知》明确,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其中,由行政事业单位协助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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