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被锁教学楼从二楼跳下致伤残 学校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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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一名高三学生林某某所在的学校被选为高考考场,为了腾空教室做考场,他收拾学习用品后“过了点”,导致被锁在了教学楼里,为了出去,他从二楼平台跃下发生事故,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对此,林某某起诉所在的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江门市中院近期二审判决林某某对自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林某某原是江门市开平开某中学高三级学生,因林某某所在班级的教学楼被选为高考考场,高三学生需要收拾学习用品为考场清场,2017年6月1日中午12时47分左右,当林某某将学习用品搬到楼下准备离开时发现教学楼通道铁闸已经上锁。12时57分左右,林某某翻过二楼围栏,从二楼平台跃下,在落地时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电话联系其父亲,再由其父亲联系班主任将林某某送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38694.72元。后林某某委托广东一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鉴定林某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林某某为此花去了司法鉴定费2000元。
法院还查明,开某中学教学楼门禁时间为:早上6时开门,中午12时30分关门,下午1时30分开门,晚上10时40分关门。
广东省开平市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判断出从二楼平台跃下的危险性和后果,而且林某某受伤后通过手机联系其父亲再由父亲联系班主任,证明其被困教学楼时有渠道联系上班主任开门安全离开,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次事故应由林某某负主要责任。而作为学校,按照一般常识,其在锁门时应当清场,这是作为管理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开某中学要承担20%的责任。
经一审法院核实,林某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39663.32元。因此,林某某对损害结果承担80%的责任即111730.66元;开某中学对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即27932.66元。
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江门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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