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续:将向最高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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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大学生掏鸟案”。
▲闫啸天读大一时学生照。家属供图
7月8日此案又起波澜:当日下午6时许,河南新乡中院一会议室内,会议桌这边坐着闫啸天父母,对面坐着河南高院法官。法官把(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交给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
通知书上载明,闫爱民:你因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猎捕隼鸟只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证人郭方毫、郭泽亚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注意到,通知书的最后写道:望服判息诉。可闫爱军并不打算息诉,他打算向最高法申诉。“只数认定不清,此前公检法人员收受贿赂,判决不公。”
准备申诉的闫爱军很矛盾,因为在狱中服刑的儿子告诉他,别告了,告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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