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堵上罪犯逍遥法外的“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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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手段,绝非罪犯逍遥法外的"后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贪官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同时强调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倒得"轰轰烈烈",判得明明白白,贪官落马领刑被社会全程围观,曾经风光无两,一朝成为廉政教育的教科书式素材,但进入监狱之后,他们往往就淡出了公众的视线,个别服刑贪官因为不当减刑,引发公众质疑。
最高法此次提高贪官减刑假释门槛,就是对类似现象的一个明确回应:公平正义容不得死角--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司法程序任何一个阶段留口子,就会严重影响公平正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
公平正义,就是要让所有违法犯罪者获得不打折扣的惩处。司法程序不是搭台唱戏,不是抓了、判了、舆论点赞了就可以曲终人散皆大欢喜。依法规范执行刑罚,罪犯得到有效改造,罪行得到应有惩罚,这才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早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已经出台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约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引入法律"江湖"。最高法也在2016年公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有关罪名减刑的间隔、限度。本次出台的《补充规定》,则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节点,本着从严减刑、从严假释的原则,让犯贪污贿赂罪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减刑、假释制度,更加严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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