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占中”分子黄之锋刑期减为2个月,须立即返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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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5月16日作出裁决,非法"占中"参与者黄之锋的刑期由3个月减至2个月,扣除之前已服刑的6天,黄之锋需要立即重返监狱服刑。
2014年香港非法"占中"清场期间,黄之锋、黄浩铭、岑敖晖等20人违反法庭禁制令,阻碍执法人员及警方清理旺角占领区。2018年1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黄之锋入狱3个月、黄浩铭入狱4个半月,其余被告缓刑。
黄之锋2017年10月被警车押送至法庭
黄之锋被收监服刑6天后,获准以一万港元现金保释,并提出上诉,他要求改判缓刑或更短时间、能立即出狱的监禁。黄之锋的律师表示,原审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考虑到黄之锋2014年时只有18岁,他不是"占中"的策划人和领导者,只是拿着喇叭向执行清场的警察提出问题,态度并非特别恶劣。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指出,年龄在量刑时确实应该考虑,但黄之锋的行为恶劣,给司法工作带来干扰,所以法庭即使有酌情权,还是应该判以阻吓性刑罚。
至于黄之锋方面提出黄之锋已服刑6天,已足够对他进行惩罚,法官指出,6天的刑期不能充分反映他的罪责及严重性,偏离了原审法官对案情的判刑范围,最终改判监禁2个月。
(责任编辑:傅鑫 CM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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