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美英等国早有先例

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出台过类似法律法规,惩戒在示威游行中隐藏身份,逃避刑责,肆无忌惮破坏公共安全的暴力示威游行者。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4日召开特别行政会议,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止暴制乱。《禁止蒙面规例》将于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违反规例者最高判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年。据了解,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出台过类似法律法规,惩戒在示威游行中隐藏身份,逃避刑责,肆无忌惮破坏公共安全的暴力示威游行者。

英国在1723年出台"反蒙面法",并实施了长达100年。该法规定以涂黑等方式遮盖脸部的行为是犯罪,严重者可被处以死刑。在2011年8月英国发生的系列抗议示威和骚乱中,英国政府再次引入"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骚乱中蒙面,违反者必须接受警方命令脱下面具。

俄罗斯2012年6月出台了《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抗议法》的法律修正案,对其中社会游行活动中蒙面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规定,抗议集会参与者如戴面具,警方可立即将其拘留并对其进行调查,若被拘留者被查实确未实施违法活动将被无罪释放。但申请举行集会游行活动的组织者将因组织工作不力受到罚款等处罚。该法案实施后,俄罗斯国内游行集会中戴面具的现象已基本杜绝。

加拿大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防止在暴乱和非法集会中隐瞒身份法》,规定任何人在暴乱或非法集会时戴口罩或用其他方式伪装面部来隐藏身份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判10年监禁。该法出台后,加拿大再没有发生蒙面者暴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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