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什么时候失去了军事方面的“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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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委员制度是从苏联红军借鉴而来,最早实行的制度是:当军政主官意见不一致时,由政治主官最后拍板,也就是政治主官有一切行动的最后决定之权。红军时期,曾有两次明文规定这一制度。
1930年,红军总部颁布《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指示以前,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
1933年11月,中革军委又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机关指示以前,军事指挥员必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
以井冈山和中央革命根据地为例,因为这一制度,红四军或红一方面军最高军政首长毛泽东和朱德,在军事行动中,最后拍板和决定权属于政委、前委书记毛泽东。也就是完全可以说,毛泽东指挥了红四军或红一方面军的作战行动,红军作战的战绩,他也当之无愧可以领首功。
但在多年作战实践中,多数知识分子出身的政委不熟悉军事,也没有毛泽东这种军事上的天赋,最后决定权往往导致了许多战役、战斗不应有的失利。1938年12月,经毛泽东和中央军委批准,八路军总部颁布了新的《政治委员暂行条例》,规定:"军事行政和作战指挥上军事指挥员负更重大的责任,但在军事指挥员有违犯了党的路线或不执行上级命令情况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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