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期“议罪银”背后的君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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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议罪银制度让乾隆后期的官场彻底溃烂。
雍正时期开始实施的"养廉银"制度为学者周知,但乾隆时期的"议罪银"制度却知之者甚少。
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自议罚银""认缴银""上交银"等等。在《高宗实录》《清史列传》等清代官书和后人著述中,又通常成为"罚银""罚款""罚项""罚缓"等等。由此可见,清代官书对"议罪银"的命名是造成学者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混淆的重要原因。
关于议罪银制度的产生,学术界普遍的看法是与权臣和珅的得宠秉政有关,而直至嘉庆四年正月乾隆死后,有关议罪银制度执行情况的记载才消失。那么,议罪银为什么没有延续下去,成为后代定制,而是成为了乾隆后期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和中国旧有的罚俸制度又有什么区别呢?学者林新奇在《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一文中,从二者的产生时期、办理机构、惩罚对象、原因、数量、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性质、作用等方面,比较分析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
理清了议罪银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才有助于我们深入地剖析议罪银背后所隐藏的君臣之间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弘历通过"小过重罚",让官员、商人认缴巨额银两,从而达到扩充自己内库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官员、商人通过这种"捐输""罚款报效"的形式贿买平安,向弘历表忠心。
与罚俸制度针对于所有各级官吏不同的是,一般而言,议罪银制度主要针对督抚等地方高级官员,包括布政史、盐政、织造、税关监督以及个别富裕商人,如盐商、参商等,议罪银所针对的对象要么坐拥厚廉,要么家财万贯,于是,这很难不让人对议罪银制度的出发点提出疑问。
《密记档》是专门记载议罪银制度执行情况的珍贵资料,《密记档》的资料并未发现完全,其最早议罪银的记录是从乾隆四十五年开始的。其实,在这之前早有关于议罪银制度执行的例子。
乾隆三十三年,在两淮盐引案中,高晋因其弟高恒的缘故自请交部严加治罪,这似乎是第一个奉旨罚议罪银的督抚。奉朱批:"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高晋遵旨覆奏:"惟阙廷伏地,仰求皇上准奴才捐银二万两,以赎奴才之罪……只以奴才之产计值不过二万两,一时变卖又恐不能得价,查以前奴才承审段成功之案,办理舛谬,叨蒙皇恩,准奴才将赎罪银分四年完缴在案,今次赎罪银两并恳圣主天恩,俯准奴才照段成功赎罪之案,每年于养廉银内扣解银五千两,分作四年完缴。"
由此可见,在这起案件中,高晋是否真的有罪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高晋已成惊弓之鸟,害怕受到牵连的高晋自请交部严加治罪。弘历正是抓住了高晋的这个心理,顺水推舟让高晋认缴巨额银两。
在这二万两议罪银的背后,隐藏的便是弘历与高晋之间的一次"交易"。高晋花二万两保身,由国库分发的二万两养廉银在高晋手上转了一手,最后落进了内务府的口袋--皇帝的私囊。
尽管弘历曾为自己辩白:"即或议缴罚项,皆留为地方工程公用。"但是据《密记档》记载,在现存的六十八件议罪银案中,奉旨结交户部或地方工程备用的议罪银件数不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的都入缴内库。
而对比乾隆前、后期内务府财政的变化可以发现,由前期的入不敷出,还需"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到后期扭亏为盈,"每岁将内务府库银,命拨归户部者,动以百万计。"不难看出,内务府财政的变化与议罪银充入内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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