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一件民间离婚案会需要李先念批示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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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李先念在湖北的工作照。资料图
翻阅档案,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仙桃就有一起"民告官"事件。一名农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料,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推诿刁难、隐瞒真相。为争取婚姻自由,她致信时任省委书记、省政府主席李先念。李先念两次批示,并在《湖北日报》上刊登。
仙桃市档案馆馆藏1952年至1953年的《湖北日报》合订本,清楚地记载了事件经过。
省委书记批示农妇来信
闵全贵,沔阳县十区(今仙桃市沔城镇)人。1947年,13岁的闵全贵由表姐作主,许配给洪湖县(今洪湖市)六区的丁家旸。1951年冬,17岁的闵全贵出嫁。婚后两人性情不合,经常闹矛盾。1952年3月,闵全贵向沔阳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拿回陪嫁财物。
沔阳县法院以管辖不合为由,将案件转至洪湖县法院。洪湖县法院接案后,将传票转给六区区政府,后来,管理民事案件人员更换,案件一直积压到9月也没办理。
1952年9月23月,闵全贵请人代笔写信给李先念,详细说明了起诉以来的艰难生活和两地法院的答复情况。
解放初的湖北,千疮百孔,百废待兴。然而,身兼多职的李先念无论多忙,每天坚持看群众来信、写批语。
很快,10月12日的《湖北日报》一版刊登了李先念的批示和闵全贵的信中内容。李先念写道:"令洪湖、沔阳两法院立即调查处理,妥善安置和保护好闵全贵,不得遭受意外侵害,并将处理结果送《湖北日报》公开发表。"
"妥善安置和保护好闵全贵",在当时涵义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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