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忽略一细节,夫妻离婚16年后,男方独占360万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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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因忽略一个细节,夫妻离婚16年后,男方独占360万拆迁款
2017年底
因河道整治
一对离婚16年的男女
未妥善处理的房产要进行拆迁
谁料如今竟引起女方强烈不满
并直指拆迁部门失职
究竟怎么回事?
17年前离婚
未向法院提供房产手续
涉事房产位于深圳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去年因田坑水整治工程需要,涉事房产需要拆迁,当事人陈女士代理律师张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陈女士与邹先生2001年离婚,最初的离婚协议上没有对龙田社区的这一处房产进行分割,陈女士上诉要求分割。
离婚时法院已认定属于双方共有。
张律师提供了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55号复印件。上面显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财产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龙田村升宁长对面的地皮2258平方米及在上面建成的14间店铺和5间平房。
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合法购买手续及报建手续,本院不作处理。
(因坪山行政区的设立及街道的分设,原龙岗区坑梓镇龙田村,即为现在的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
张律师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该房产时,必须征得共有权人陈女士的同意,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等必须经共有产权人陈女士的签字确认。
但是龙田街道办却只单独与男方邹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全部汇给了男方,这引发了陈女士不满。
"私下与男方邹先生单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失职行为!"张律师说,在房子拆迁之前,已经多次向相关部门去函反映了房子的问题,表示房屋为陈女士和邹先生共有,拆迁必须经过陈女士的同意。"但是街道办最终的还是单独跟邹先生签了字,完全不顾陈女士的利益。"
张律师出示了一份龙田街道办与邹先生《房屋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上面确实只有邹先生一人的签字。
协议书上显示:
需拆迁的房产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建筑面积479.53平方米,房屋主体(含土地)、房屋附属物、室内装修等补偿费用共4453962元,扣除地价、罚款等相关费用100余万,加上配合拆迁奖励金17万余,总补偿款为3614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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