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女处长二审为脱罪 改口称与某CEO是情人关系

见习记者麻晓超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陈锋北京报道

证监会落马女官员李志玲受贿案日前结束了二审。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二审中,李志玲换了辩护律师,更改了部分辩护意见。比如在一审时,被检察机关认定存在向某集团CEO索贿行为时,辩护方称,李志玲与该某集团CEO是朋友关系,属于私人借款,而在二审中,新辩护方称,李志玲与该某集团CEO是情人关系。

不过,二审法院最终未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持了对于李志玲的无期徒刑原判。

二审认定的索贿金额增加

李志玲1973年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落马前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监管六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2003年至2015年间,李志玲伙同丈夫乔东方共计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4205.07万元、奔驰牌汽车1辆、浪琴牌手表2块、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1张,判处李志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显示,该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维持无期徒刑原判的判决。

不过,在索贿金额方面,二审的认定相比一审有所提高。

一审中,检察机关基于贿赂金额,将李志玲受贿案分为6起,分别为:1.李志玲伙同乔东方向过某索贿800万元;2.李志玲向李某1索要奔驰牌汽车1辆和540万元;3.李志玲收受郑某给予的浪琴牌手表2块;4.李志玲收受庞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0张;5.李志玲收受冯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张;6.李志玲伙同乔东方向叶某索贿2993万余元。

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存在索贿情节的,仅李志玲向"李某1"索贿540万元一起,其余均认定为收受贿赂。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因为被认定为"索贿",一审法院对这笔受贿犯罪行为采取了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书结尾有"李志玲向李某1索贿540万元,对该笔受贿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等表述。

而在二审中,除了该笔540万元索贿行为依然成立外,涉及前述贿赂经手人叶某的贿金,也被二审法院认定属于索贿,且索贿金额增加至3244万元。

虽然多认定了一项索贿行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因此维持了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二审追认的索贿情节的行贿经手人,叶某,2014年任某集团副总裁,"2008年至今任总裁",其在该某集团主要负责集团的投资、融资、兼并重组等工作,2007年春节后,其在集团旗下某公司再融资过程中认识了李志玲。

此后至2014年间,李志玲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叶某所在集团的下属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伙同丈夫乔东方(后二人离婚),采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叶某所在集团出售国画、油画、瓷器等物品的方式,收受贿赂。

"从这开始,乔某和李志玲就一发不可收拾向其(指叶某)卖画,连同第一次的瓷板画,一共送过5车左右。每次送到后,其都让秘书或司机接车。有一次接车,其正好看见了,是一辆搬家公司的车送来的。其列了清单,清单上写明了这些年乔某卖给其画的详细情况,清单里有画和瓷器。李志玲、乔某给其送货后,总催着其给钱。其这个人失眠,乔某、李志玲给其打电话要钱都是在晚上,电话一打就是很长时间,他们一打电话,其就睡不着。近几年,其干脆不用手机,李志玲、乔某就给公司其他人打电话,让其回电话……"叶某在一审提供的证言中有这样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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