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增加征管难度,专家建议将经营所得纳入个税综合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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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环节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个税草案)会有怎样的调整备受关注。
这次个税草案一大突破是,改变此前的分类征税模式,首次引入了综合征税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纳入了综合所得范围,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税。
不过考虑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个税草案新设了经营所得,将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进行分类征税。
个税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虽然都属于劳动所得,但采用不同的税率、级距、扣除标准。个税综合所得7档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为3%~45%,经营所得5档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为5%~35%。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为了增强个税的公平性,防止逃避税,应当尽可能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中,适用与劳动所得相同的税率结构和征收方式,可以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适用范围,推动由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改革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施正文分析,从个税的原理看,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适用相同的税收待遇;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也都是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普遍存在例外的是资本利得一般分类征收,适用不同的税率。
不过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的前提是,对现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进行大范围调整。
施正文根据个税原理、国际经验和测算设计了一套新的综合所得个税表,在保留3%、10%、20%前三档税率外,将25%税率降至23%,将30%税率增至31%,将35%税率降至33%,取消了45%档次最高边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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