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草局: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重点国有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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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发布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通知要求划定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严格限制商业性勘查矿藏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提高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准入门槛。同时,要求充分发挥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
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林资发〔2018〕67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专员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下发以来,严格限制了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有效减少了新增矿山和风电场项目的数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继续巩固禁限成效,切实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划定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公园、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Ⅰ级保护林地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使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严禁风电场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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