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个人所得税改革似是而非的公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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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绝对多数的意见在民主社会中易被接受。但是,23万多条意见只是8万多人提出的。这些建议者可以代表全体人民吗?从人数来看,他们在13亿人口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人据此认为,少数人通过互联网绑架了多数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为什么不上网反映意见呢?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如果这些人可以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呢?那么据此作出选择就无可厚非。问题是,是否采取有效的方法对样本的代表性作出判断?如果上次没有,那么这一次应该重视这个环节。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常规做法是收入水平高的个人多纳税,这样的税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富人多纳税,这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富人为什么要多纳税?纯粹公平的理由能成立吗?上个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两位哲学教授的争论至今仍有广泛影响。
先是罗尔斯写了《正义论》,提出了一个社会的福利状况取决于这个社会处境最差的人,因此需要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当今世界各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都可以在罗尔斯那里找到哲学的支持。帮助处境最差的人,就得对处境好的人征税。为什么要这样呢?罗尔斯假定每个人都不清楚自己的未来,"无知的面纱"挡住了大家的视线,未来的不确定性导致每个人都要考虑万一自己处境变得很惨的情形,这样分配就有了正义性。
罗尔斯的同事诺齐克教授不同意他的观点,认为只要一个人财产的持有是正义的,没有人可以拿走他的财产。诺齐克对他的观点也作了有力的论证。现实更偏向罗尔斯。但是,诺齐克的理论也没有因此就失去意义,而是在公平正义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个人所得税如何促进公平正义的讨论,自然要不能摆脱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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