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个税怎么收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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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建议稿酬所得税不能简单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稿酬与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样,个税起征点都为800元。
38年过去了,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多次上调,已提高到3500元,而稿酬的起征点却一直未变。
根据前不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而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这一消息,让作家群体喜忧参半。如果该方案最终得以通过,那就意味着实行了38年的稿酬个税征收办法将得到彻底改变。但很多人为此开始担心,作家这个群体或将被纳入更严格的个税管理之中。
此次个税法修改对以稿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作家群体来说,究竟是减负还是增负?究竟该如何对稿酬征税才更为合理?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继续探讨。
稿费征税标准38年未改
对于稿费如何征税,早在1980年个税法开始施行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在给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酬所得的征税,参照劳务报酬所得执行。其起征点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样,都是800元。
38年过去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多次调整,然而,稿酬的起征点却一直没有改变,仍沿用1980年的800元标准。
在税率方面,按照现行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进行征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进行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了鼓励创作,我国税法对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给予了减征30%的优惠,实际税率相当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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